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冯见雄指着刚刚打印出来的一堆材料,指点诸位妹子说:
“你们看,这个‘L干妈’的辣酱商标,是9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用的,但是最初两三年并不是注册商标——当时黔贵省的L干妈公司多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过注册申请,但被商标局以‘L干妈只是普通的人身称谓,不具有显著性’为由驳回了。
后来还是上世纪末,因为品牌做大、仿冒渐渐开始出现,商标局才通过了注册申请。
但同样是因为‘不具有显著性’,为了怕商标申请人滥用,当时只给注了第30大类,也就是‘饮料类经济作物、米面谷类制品、面点、冷饮、调味品、香料……’。
而这个邓长春的‘隆盛食品’申请的‘海鲜干妈’、‘老姨妈’……等等商标,是用于卖腌渍类食品的,并不是单纯的‘调味品’,所以在《尼斯商标分类表》里面属于第29大类。
同时,这个商标申请下来的时候,是在‘L干妈’驰名之前,所以属于合法使用。
换句话说,哪怕现在黔贵省那个‘L干妈’已经这么有名了,邓长春摆明了是蹭别人的热度,但只要对方还没被正式认定为‘全国驰名’,邓长春就可以继续合法地蹭下去。
因为只要一个商标不是‘全国驰名’,就不能被享受‘跨类保护’或者说‘全类别保护’。”
史妮可懵懵懂懂,周天音也不好意思发问。
倒是冯义姬本来就没学过法律,也不以不懂丢人,当下就问道:“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?人家自己弄的商标,还能因为‘不显著’就不给注册?注册了之后还只能用在某一类产品上?这叫什么事儿嘛!
国家法律也太不保护良善了!”
冯见雄也不嘲笑姐姐,依然非常有耐心地、设身处地地为妹子们解释:“事情不是你想的这么简单。
首先,之所以国家对于有‘不显著’嫌疑的商标进行注册限制,就是怕不正当竞争。
比如假设今天有一个卖酒的,如果他恶意注册一个叫‘酒精牌’的白酒商标,那岂不是将来别的白酒都不能强调自己的酒精属性了?或者说容易误导别的消费者,认为‘酒精’的含量是这个牌子的酒特别高?又比如一个卖酒的如果用地名注册一个商标,岂不是以后别的企业万一产地和他的牌子重合,就连自己的产地都不能宣传了?
当然,经过特许的特例也是有的,比如茅台是个地名,也是一个‘地理标志’商标,但国营的‘茅台厂’可以被特许使用‘茅台’的商标。
又比如沪江卷烟厂生产了‘中华烟’,按说现在任何一家公司再想在别的类型上注‘中华’这种商标,都是绝对不可能成功的。
但‘中华烟’在《商标法》立法之前好多年就在卖了,所以约定俗成给特事特办了。
具体到这个案子里,‘L干妈’本来就是一个人身称谓,很多地方的人还有认干妈的陋习,辣酱这种东西在很多省份也都有家庭自制的习俗,所以这个字眼理论上还是有容易被混淆的可能性的,当初国家商标局限制其注册使用范围,原则上也不算错。”
三个妹子都没学过《商标法》,花了十几分钟才消化了冯见雄这段说辞。
然后妹子们提出了下一个疑问:“那你说那个‘注册了商标也只许在某一大类产品上使用’时怎么回事呢?听刚才的案例,连‘调味品’上注册过的商标,在‘腌渍食品’上都不受保护,这也太扯了吧?”
“这个其实也很正常的啊,因为商标这种东西的注册,和著作权、专利权的申请相比,难度显得太低了。
要申报一个著作权,至少要花费无数的精力去写一本书、一首歌或者一个软件。
要申请一个专利,更是要投入不少研发实力。
而申请一个商标,理论上只要一拍脑袋想两个字,然后给国家商标局交600块钱规费就行了,这个成本太低。
所以如果不作限制的话,理论上一个人花个几百万,就能把上万个溢美之词都给垄断了。
照此类推,上不封顶,要是有人恶意砸钱,很快所有优美汉字组合都被用光了。
因此各国的《商标法》领域才会引用一个叫《尼斯商标分类表》的东西,把商标所适用的产品(包括实体货物和虚拟服务类产品)分成45个大类。
所以,即使今天有一家公司注册了‘L干妈’这个商标卖调味品,也不影响另一个公司也注册‘L干妈’卖衣服,后天还能有一家公司也注册‘L干妈’卖汽车或者软件——如果这个牌子的汽车和软件卖得出去的话。”
妹子们似懂非懂,但仍然觉得刚才的例子不太对:“汽车、衣服跟辣酱差得很远,哪怕都叫‘L干妈’,也确实不可能让人误会‘此L干妈就是彼L干妈’,但是辣椒酱和腌渍食品差距很近啊,明明是差不多的东西……”
冯见雄哂然一笑,耸耸肩:“这就没办法了——是不是同类,是不是相近,不是让你们用生活常识去判断的,法律是要讲条文的,是否是同一大类,唯一的标准就是《尼斯商品分类表》说了算。
《尼斯商品分类表》上前者是第30类,后者是第29类,而目前黔贵省那个‘L干妈’还没驰名,综合考虑上述几点,那就是不算侵权——邓长春这个法律空子,钻得合情合理——当然,前提是他没遇见我。”
听完这番解释,冯义姬和周天音算是彻底搞明白了。
“最后一个问题”
出声的正是史妮可。
或许是因为她跟冯见雄做事的经验多些,额外想到了些操作层面的细节,“对于商标不能跨类保护的原因,我们都听懂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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